保险监管机构推动实施交易行为标准的主要目标是为投保人提供高度的安全性,并保持公众对
保险业的信心。
保险交易行为监管可以促进
保险人、中介人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对消费者的保护。监管原则应该提供业务操作的基本标准,而不论业务发生在什么地方。
1999年12月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保险交易行为监管原则适用于所有保险领域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尽管主要是从零售保险市场的角度中进行阐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不适用于批发业务和再保险市场。
在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管理条例》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等监管规章中对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行为监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保险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应确保保险公司及中介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具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