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延长期
投保人自上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均属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予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在保单存在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可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也就是说,保单存在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在延长期,否则,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延长期。原保险合同延长期不同于宽限期,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一种优惠,由合同加以约定,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寿险原保险合同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原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通常采取均衡保费的方法收取保费,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在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由保险人逐年积累;在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付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加上每年产生的利息滚存累积的金额,就是保单现金价值。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保险人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的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保险费;(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04 14:39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