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是指在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并尽到对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的行为。
依据新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49条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是采对人主义说,认为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因而除另有规定外 ,保险合同不因标的移转而移转。“对人主义”给保险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带来不便,或者 导致重复保险,也会给保险人带来危害。奥地利采此说,并区分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有所不同。
二是采从物主义说,认为保险合同系采从物主义,故除另有规定外,于标的物移转后, 仍为继受人、受让人或其他继受人之利益而存在。此乃基于经济因素之考虑,在保险合同之 保险期间未届满之时,以法律规定,将其效力延至受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的保护, 德国、法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多数国家与地区采此说,规定保险利益随保险标 的之转让而移转,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一般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是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的,否则,不得对抗保险人。但作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标的转让可不必经保险人同意。这是因为,运输中的货物具有流转性,从起运地到达目的地,其所有权可能几经易手,保险利益亦随之转移,如果保险标的的每次转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每次变更都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商品流通势必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