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
投保人的
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形式是保险经纪公司。一个成熟的
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投保人以及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最终达成
保险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保险中介人组成的。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经济发达的国家,
保险经纪人在
保险市场上发挥着积极地作用。我国引进保险经纪人,有利于加快国内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维护
投保人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
5、对保险公司所给予的费率、
免赔额等承保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正确的判断,经过谈判,合理地选择最佳的保险公司及其产品;
7、一旦出险,在防止损失扩大的同时,按照
保单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各类索赔单证和材料。
保险经纪人和
保险代理人由于其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导致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责任。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是:代表
保险公司的利益,向保险公司负责,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的责任是:代表客户的利益,向客户负责,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最合理的价格、最优越的承保条件并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和各项增值服务。
保险中介包括: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的
保险代理人;为投保人选择、采购保险产品并提供全面风险管理服务的
保险经纪人;从事
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人。
较为初级的保险市场上通常只有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承保人 、 保险人,面对面地直接进行保险商品买卖。由于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信息又严重不对称,长期以来投保人 、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 2000 年 6 月,中国第一家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打破了中国
保险市场旧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的砝码,使得保险市场的天平逐渐趋于平衡。
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提供保险
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保险经纪公司是客户利益的代表。
保险经纪人必须和投保人 、被保险人站在一起,代表他们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面是由
保险商品的特点和
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新《
保险法》第 128 条规定:“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与
保险公司之间,客户与保险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 客户与保险公司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他们之间是保险产品的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像所有的买卖双方一样,他们的利客户与保险经纪公司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保险经纪公司是客户的保险顾问,他接受 客户的委托,基于客户的利益,站在客户的一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保险经纪公司与客户的利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