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核查终结机制是指部分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申请信访复查复核,或无视复查复核意见的效力,持续缠访、闹访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信访事项主动核查,提出终结性处理结论。
试行
由于大家庭内部对动迁补偿款的分配意见不一,姐妹俩先是与母亲以及其他兄弟姐妹对簿公堂;后又将矛头直指动迁,要求确认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但两级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于是,姐妹俩以要求重新安置为由不断上访,其中姐姐进京上访5次,妹妹24次。这样的“难题”,如何解决?
上述事例,是上海市各级信访部门出现的“用80%的精力解决不到20%的人的诉求”不正常现象的缩影。行政申诉资源因此被部分缠访、闹访人员不合理占用,甚至出现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怪圈。
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2008年3月,上海市启动信访核查终结制度试点。上海市信访办共收到申报核查终结信访事项176件,批准终结156件。尽管核查终结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终结对象终结后去京上访次数大幅度下降。中央有关部门也已明确,凡经信访终结备案认可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交办和统计。
案例
案例1
一对姐妹结果迥异的信访经历
文章提到的案例,就是已经批准终结的156件案例中较典型的一例。
案例涉及到的被拆迁房屋位于闸北区永兴路,由这对姐妹的母亲以及兄弟姐妹共6人拥有。2003年母亲和拆迁公司签下协议,得到补偿补贴款合计73万余元。
2009年,闸北区信访办对此案例启动信访核查终结。约谈中,妹妹提出“重新评估、原地安置”等不合理要求,且拒不参加听证会。听证评议认为,妹妹的诉求无依据,一致评议对这一信访事项给予终结,并同意“一次性困难补助15万元”的最终化解方案。
姐姐这边态度完全不同。她和丈夫一同按时参加听证会,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听证会结束前,她表示愿意接受化解,领取了一次性困难补助、法院判决继承的补偿款共18万元,承诺就此息诉息访。
通过终结极少数信访人的不合理诉求,采纳、解决信访人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来引导信访人回归理性,这就是核查终结机制的目的。“引入这个机制,从程序上来说,相当于划了个‘休止符’,但它不是简单地为终结而终结,它同时也提出化解方案,最大限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邵曙范说。
案例2
终结申请因“不合理”被退回
和信访程序中的复查复核相比,核查终结制度最大亮点在于:不再是行政机关一家说了算,引入第三方监督和社会评议机制。召开听证会就是其中的必经程序。公开听证评议的参与者,都是和双方毫无利益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以及一些专业人士。
王先生信访事件的核查听证会举行。他所居住的黄浦区芦席街某号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在册户籍5人,包括他和妻儿,以及侄女、侄外孙女。因侄女严女士之前已享受过动迁安置,拆迁单位认为,母女两人不能作为安置人员,确定了“一套房+一笔钱”的安置方案,但王先生却坚持要3套房。2009年11月被实施强制拆迁后,他不断上访。
听证员评议认为,王先生的诉求当中,也有部分合理之处。严女士1997年享受动迁安置时,她的女儿尚未出生,并没有享受到动迁。然而,听证会后,黄浦区未调整化解方案中的安置人口,就直接向市政府申请上报终结。市政府审查认为,化解方案应当考虑信访诉求的合理因素,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因此退回了此申请。最终,黄浦区政府调整方案,除原来的一套二室一厅外,另增加50平方米左右的一室一厅。
“这就是听证员的职责,他是完全客观中立的。”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绍甫担任过多次听证会的主持人,他认为,听证员不仅要分析信访人诉求中的合理成分,也要看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上是否有“瑕疵”,并给出合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