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新论》在借鉴吸收国内外成果的基础上,从基本概念的界定、基础关系的构建、损害的发生及其样态和利益保护方法四个方面对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若干对合同法学和司法实践颇具参考价值的见解。《信赖利益新论》作为一本学术著作,其观点鲜明、用语专业严谨、表达明快精炼,适合作为高等学校法学类学生及研究者的专业参考书。
余立力,男,1974年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代表性作品有论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论一般保证期间的性质》、《论信赖利益损害的民法救济》、《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等。
为订立合同而相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时的双方当事人,处于一种非比一般的特殊的对待关系中。其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双方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关系,即双方之间没有合同之债的“法锁”,但是,此时双方又的确有着各自甚至是针锋相对的利益矛盾,如果不对这样的利益作适当的平衡调整,势必造成优势的一方依仗其优势而肆意欺凌对方,这里所讲的强者与弱者,并非经济力量上的强弱之分,也不是指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上的高低之别,而是由于一方本着诚实信用、本着对对方的信赖行事而使自己陷入未来对方有可能不与自己订约,或者未来的契约因对方的过错而使其效力发生动摇时,自己将无法实现行事之时期望的因合同带来的利益的不利和尴尬局面。如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有这样的担忧,这将是一个非常不幸的社会问题,这样的现象如不杜绝,诚实的人如果利益得不到妥善保护,不仅是鼓励或放纵了不诚实、不守信的违法行为,而且是在打击诚实守信的高尚品格。法律如不确认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将不符合人类社会生活基本道德准则,这样的法律就不能称为良法。我国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转型期。旧有的道德规范被强烈地冲击了,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道德规范又没有及时确立起来,导致在一个时期我们的经济生活中道德失范情况严重,甚至有人惊呼,素有礼仪之邦、谦谦君子美誉的中国人,竟变成了最不守信的猾狭之徒。这不能不令人警觉,我们必须有适当的办法扭转。中央大力开展的整顿
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可以说,正是顺应现实的要求,重建中华民族诚实守信淳风美俗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