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赔偿
法学术语
信赖利益赔偿是指“履行利益赔偿”的对称。又称“积极行为上的利益的赔偿”、“积极契约上的利益的赔偿”。大陆法民法中的概念。债务人因自己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予实现致债权人受有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目的在于回复债权人在履行债务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故不同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后者的目的则在于排除因把无效法律行为视为有效而蒙受的损失。联邦德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行政法义务的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实施某项行政行为但被行政机关拒绝的人都有资格提起,而无须证明其权利受到行为的侵害。行政法院将审查原告依据法律是否有权得到某项政府决定或许可。如果行政法院认为原告的权利主张有法律根据,而行政机关没有裁量的余地,法院将作出判决,命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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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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