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法律馆是
清末、民国初年中央政府设立的修订法律的机构。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
大清民律草案》,其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后两篇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
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据《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在
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后不久,即有“条陈时事者,颇稍稍义及刑律”。1901年,
慈禧下诏变法、行新政,改革法制正是清末新政的内容之一。为适应“新政”需要,清廷在立宪活动的同时,着手对旧律进行大规模变通改订。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直隶总督
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
张之洞联名会保刑部左侍郎
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
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该保奏得到朝廷首肯,随即发布了“修订法律、改进司法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告,有裨治理。”
1902年5月13日,又颁布了修订法律的上谕,随即设立了专门机关——修订法律馆。1904年,作为法律起草机关的修订法律馆正式办公,并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先后译出了德、日、俄、法等国的若干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进行了旧法的修改工作。
1907年,清政府又规定,凡如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包含一切关涉全国之事”的“法典”,由修订法律馆草拟,而“为一事或一地方而设”的“单行法”,则“由各该管衙门拟具草案”。鉴于伍廷芳已改任
商部侍郎,清政府重新任命了沈家本、
俞廉三及英瑞等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修订法律馆又加整顿,制定了“办事章程”,规定在修订法律大臣之下,设提调二人;全馆分二科三处,各置总纂、纂修、协修、调查员以及总办、委员等;该馆的职掌,一是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二是拟定各项法典草案,三是删订旧有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
北洋政府曾设立法典编纂会,专司编纂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等。1914年,该会更名为法律编查馆,1918年,又改称修订法律馆。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罗文干就曾于1918年7月任过修订法律馆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