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契约,是指又称“借贷合同”。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种类物交#给借用人处分使用,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同数量、同质量的实物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大陆法民法传统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原物而系返还
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借贷合同可以是有息的,也可无息;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发生在公民与一定组织之间以及组织相互之间。法律特征:(1)标的物是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否则,借用人无法履行返还义务,其风险亦由借用人承担。(2)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传统民法一般认为须转移所有权,但我国民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借贷合同仅转移处分权以和买卖合同区分。(3)借贷契约为要物合同,即除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借用物,合同方能有效成立.但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借款合同条例》,企事业单位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即是法律约束力,应属诺成合同。(4)借贷契约为单务合同,因借贷合同以交付借用物为成立要件,所以合同一经成立,出借人不再承担义务,而只有借用人承担返还义务。
借贷协议的主要
内容,包括
借贷方、借贷数额、
利息、借贷期限、
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
借贷契约说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实质上是货币借贷契约,该学说代表性人物有法国学者Calon、德国学者 Borggrafe 、日本学者西川直雄等。该学说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是使用租赁物件的对价,而是偿还出租人购置租赁物件的成本及利息,出租人所承受的不是买卖风险,而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物件为中介的信贷行为,其与信贷的区别仅在于有无租赁物件这一中介,本质上是以租赁物件为抵押品的一种融资行为。借贷契约说只着重融资租赁的经济功能,而忽略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