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发科,男,汉族,1954年1月生,江苏
溧水人,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73年1月入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0.09--1976.08,安徽省建设兵团
建新农场下放知青,班长、排长、指导员、党支部书记,分场场长;
1976.08--1983.10,安徽省属普济圩农场总场党委常委、副场长(副县级,其间:1980.10—1981.04 在中央农垦干部管理学院(农垦部干部学校)学习);
1983.10--1987.01,安徽省农垦厅工业处副处长(其间:1985.02—1986.08 参加中央农管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分院农业管理专业学习);
1987.01--1989.07,安徽省芜湖市农业局副局长;
1989.07--1992.03,安徽省芜湖市农业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2.03--1994.02,安徽省南陵县委书记(1991.09—1992.07 参加省委党校县处级培训班学习);
1994.02--1994.11,安徽省芜湖市委常委、南陵县委书记;
1994.11--1994.12,安徽省芜湖市委常委、副市长、南陵县委书记;
1994.12--1996.03,安徽省芜湖市政府副市长;
1996.03--1996.09,安徽省芜湖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1996.09--1997.12,安徽省芜湖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1997.12--1998.02,安徽省
芜湖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1998.02--1999.10,安徽省芜湖市委副书记;
1999.10--2000.03,安徽省六安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00.03--2002.11,安徽省六安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11--2003.06,安徽省六安市委书记、市长(2000.08—2002.12 参加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2.03—2003.01 参加中央党校培训部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2003.06--2008.01,安徽省六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3.03—2005.01 参加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8.01--2008.02,安徽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六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2--2013.01,安徽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担任职务
中共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安徽省七届、八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3年06月,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开除公职
2013年9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对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倪发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道德败坏。倪发科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收受他人巨额财物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倪发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倪发科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最高检指定由山东东营市检察院向东营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说,倪发科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一审判决
2015年2月28日,山东东营中院公开宣判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倪发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倪发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宣判中,东营中院称,检方指控受贿罪中收受黄劲松、张述芳、吉立昌玉石等财务的价格认定有误,应扣减51.57万元;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有1.95435万元误差,亦应扣除,并予以纠正。
东营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倪发科利用担任安徽省六安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六安市市长、六安市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其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或与他人共谋,先后49次非法收受有关单位负责人郑师训、丁劲松、王银灿、黄劲松、袁红琼、郭文叁、吉立昌、张军、张述芳等9人给予的玉石、玉器、黄金制品、字画、人民币、欧元等财物,接受他人为其在装修房屋、支付旅游费用、免除近亲属债务,共计折合人民币1296.71271万元。此外,倪发科对578.72726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提请减刑
2018年3月27日,刑罚执行机关以倪发科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监狱嘉奖奖励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