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又称“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债务的转让不能有效。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也不能任意拒绝债务的转移。债务转移后,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如第三人对债务所设定的保证及抵押,在债务转移时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等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和密切关系。只有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担保时,原来的保证等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已是由新的协议产生的新的担保。一般债务均可转移,但某些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转移。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务转移,必须以不影响
国家计划的完成为前提。
从以上概念看出,债务转移的
法律特征包括:1、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2、被转移的债务必须是可转移的债务,不可转移的债务不发生债务转移的
法律后果。3、被转移债务必须为有效债务,此乃债务转移的前提。4、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的
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与债权人新的合同关系产生。
债务加入又称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债务加入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
理论界对债务加入概念的通说,结合
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包括:1、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可以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3、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般具有
关联关系。4、债务为可转移债务,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不能加入。
从上述的法律特征中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很明显的区别: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债务加入的构成可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二种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种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债务加入是否取得债权人同意不是必备条件,因为第三人的加入不会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伤害,多了可以履行债务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2、法律效果不同,如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以后,原债务关系消灭,原债务人退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成立新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受新的债务关系约束,只能请求
第三人履行偿还责任,不得向原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并不会引起债务人履行责任的灭失,债务人的
法律地位没有发生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3、
意思表示不同,债务转移时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必须“明示”和“同意”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而债务加入不需“明示”也不会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从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1、无论是债务转移还是债权加入都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都是无效的。2、都必须是有效债权,如果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或者债务加入合同,也不发生效力。3、债权必须是可转移债权,法律规定的和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权必须由债务人自己履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债务加入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也极易发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二者的区别才能更好的维护市场
交易安全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