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偿是指
律师通过
非诉讼方式,协助
债权人追回外欠债款,使企业资金正常流转,保证企业经营顺利进行的法律行为。
债务追偿担保机构向银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受保企业追偿,即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形式上属于清偿保证人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实质上仍然属于清偿他人(主债务人)的债务,因此当然产生追偿的必要。担保机构应积极行使追偿权,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担保机构追回代偿资金的措施包括:对有望摆脱困境的债务人,担保机构应帮助其走出困境,然后与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收回代偿资金;扣划债务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和会员基金;处理抵押(质)物或财产权利;要求提供保证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提起诉讼,等等。
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其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但银行仍有义务协助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即银行还应当履行
后合同义务,如向担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据等。
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来往函电等文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确属拖欠方无理的,由律师事务所出面,代表当事人发函向拖欠方催讨。函件应当首先阐明事实,如受函单位与发函方过去发生业务所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品名、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价款;履行状况;拖欠债款数额,双方交涉的情况及有关约定;其次要运用法律说明过错方的责任,及其应采取的正确态度。第三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的办法,强调继续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发函方准备采取的措施。
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对债务纠纷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或者虽属一方责任,但情节比较复杂或有某些特殊情况的,可代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实事求是地分析纠纷的原因、责任,指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造成的一定损失,公正地提出协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