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意思主义是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一种。也就是说仅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物权的变动因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无须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
模式介绍
这种模式主要运用在下列三种模式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
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
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
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1年1月1日,《物权法》废止。
二:地役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
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