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法具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无任何疑义的权利性文书。
内容
(1)明确的履行期限,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这种履行的时间;
(2)明确的履约地点,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3)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4)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它就可以成为申请执行的根据。但公证机关只是行使证明权的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予以执行。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15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