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对称。是指通过
意思表示而发生
债权法上效果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形式为
双方法律行为,如债权合同行为;也包括某些
单方法律行为,如
委托授权行为。合法成立的债权行为具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相对关系的效力。民法中物权行为有因说认为:以转让财产为内容的债权行为构成物权行为的法律原因,后者本质上是债务履行;但物权行为无因说则认为:债权行为并非物权行为的法律原因,后者构成独立的又一合同。学理上通常把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并称为“
财产行为”。
债权行为是相对于
物权行为而言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债权行为
从债务负担的角度可称为债务行为,或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有的为单独行为,如
无因管理;有的为双务行为,如买卖。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
请求权、
对人权,无
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
相对性,仅可以对与其建立
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
债权请求权,不可向第三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