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又称为
债的转移。是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受。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学术界把债之变更通常届定为“不改变债的关系的主体,而仅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已经终止的债,无变更的意义。
债的变更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
约定,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如选择权人依法行使选择权,将选择之债变更为
简单之债。债的变更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
债务人债务违反,致使履行
债务对
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时,债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还可以因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如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
债的变更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而不是指债的
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对于变更债的内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并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在当事人协商变更债的内容的场合,双方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自由地变更债的关系,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在依法律规定及由裁判机构的裁判变更的场合也是如此。
2、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
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2、债的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有效。即对于已经履行的
债务,没有溯及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债的变更要求对方返还已经作出的履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
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由于债的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