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2019年修订)》第59条的规定:做市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则,为特定的
期货、
期权等
衍生品合约提供连续报价或者回应报价等服务。
从事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作为交易主体,即收益和损失都由做市商自己承担,但目前一些商业
拍卖公司也开始作为出售方的代理机构开设贷款
拍卖市场,这种情况下,资产本金的风险由贷款买卖双方承担,拍卖公司只收取佣金。
做市商在完成做市业务的过程中,一方面获得了差价收入,同时,其自有资产和
自有资金的结构也将发生改变,从而产生相应的风险。做市商自有资产和自有资金“结构发生改变的部分”就是做市业务的
风险头寸。
做市业务的
风险头寸是不难理解的。假设做市商全天只有3个报价达成了交易:第1笔发生在上午,做市商以1.3520价格买进了1手
欧元,以1.3525价格卖出了2手欧元;第2笔发生在中午,做市商以1.3500价格买进了2手欧元,以1.3505价格卖出了1手欧元;第3笔发生在下午,做市商以1.3465价格卖出了3手欧元。这一天,做市商先后买进了3手欧元,卖出了5手欧元。总共发生了9手欧元的交易。正是这些交易,使做市商的自有资产和自由资金的结构发生了改变,因此,这些便构成风险头寸。由于这9手欧元的买卖价格是不同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进行合并,也不能进行简单的内部对冲。只有那些可以实现报价
点差收入且不发生亏损的交易才可以实施对冲。实施内部对冲后,剩下的风险头寸规模将大大缩小。在本案例中,共有2手欧元可实现内部对冲,对冲后可
实现价差收入100欧元。经过内部对冲之后,剩下的便是风险头寸:做市商上午以1.3525价格卖出了1手欧元;中午以1.3500价格买进了1手欧元,下午以1.3465价格卖出了3手欧元。风险头寸总共包括5手欧元,2手多头,3手
空头。风险头寸所带来的风险能否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是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能否持续经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