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因果关系
马克思的哲学因果
指某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结果的内在必然性,但在行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偶然地同另一个因果关系发展过程 相交错,而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某种危害结果,前一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界定
认定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不能超越或突破马克思哲学因果关系理论。两个必然因果关系通过一个偶然因果关系而连接,通过间接联系而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前一必然因果关系的原因与后一必然因果关系的结果之间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即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称为“前因前果”;它与另一个危害行为或者事件相遇,又产生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称为“后因后果”。形成的“前因”与“后果”之间关系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前因”与“后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特征
1、间接性。刑法中偶然因果联系的关系间接性的,但它不是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由某种行为非直接地、但也合乎逻辑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情形下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2、次要性。最后结果发生的根据存在于后来出现的原因之中,也就是说,后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后原因而不是前原因。否则前原因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了。但是,先前的原因也是最后结果的发生所必不可少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3、复杂性。社会现象或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内在联系,有的是外表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因果关系大多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在抽取特定环节时必须多方考察。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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