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子·平赋役
魏晋傅玄关于租税原则的专论
傅子·平赋役是魏晋大臣傅玄 (217—278) 关于租税原则的专论。《傅子·平赋役》 称,国家租税之用 (征课),第一应该“用之至平”,“计民丰约而平均之”。即视征课对象的不同负担能力而完全公平合理地计征。认为能做到这一点,即使赋役繁重,人民也“劳而不虑”。第二应该“趣公”,“率先天下”之所需。即租税征课应该把“天下”的公利放在第一位,而不是为充实统治者的私囊。认为做到了这一点,人民会“乐尽其力”、“不敢辞劳”。第三应该“有常”,“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上下同心,以奉常教”,“制之有常”。即应该保持租税负担的稳定少变,统治阶级不兴额外征课,被剥削者也不必额外贡献。认为做到这一点,则“民虽输力致财,而莫怨其上”。
《傅子·阙题》又称,“先王之制,九州异赋,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反之,“所调(征课) 非所生,民以为患。”《傅子·检商贾》进一步认为:“赋一物非民生……则本 (农) 竭而末 (商)盈。”强调租税征课的实物内容,必须是租税负担人自己所生产的产品,不可征课其非生产品,否则,不仅为民所不便,而且会导致租税负担人遭受商人的敲剥。《傅子》 的“至平”、“趣公”、“有常”,及“赋民所生”的租税原则,类似于近代租税理论中被奉为格言的公平、经济、确定、方便的原则。而后者却直到比《傅子》 晚1000多年的西方古典经济学才被提出来,可见《傅子》在财政思想上的历史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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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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