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1953年2月11日—2017年8月3日),男,浙江上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著名民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科带头人。曾任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民法学硕士生导师组组长。
曾任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民法学硕士生导师组组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消保委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东方法学》期刊主编。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拟稿》的撰写,主持完成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票据论》课题,合作完成上海市教委《上海学生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现状、成因及干预研究》课题,合作完成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立法框架》课题,主持上海市社科项目:《撤村撤队后剩余集体土地的归属与利用研究》课题研究。
主编:《民商法疑难问题研究》;合著:《市场行为法律制度》、《侵权赔偿》、《上海法制战略研究》;副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民法学》;参编:司法部统编教材《商法学》等。
获得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上海市干部选学荣誉教师,《票据抗辩举证责任研究》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三等奖,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优秀教育成果上海市二等奖(5人集体奖),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司法部直属高校先进教师奖,连续十三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评选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