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生存权
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
生存权(Survival Rights)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医疗保健获得权。《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我国声明将在遵守《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及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在第6条下的义务。第24条主要针对健康权和医疗保健权,规定:“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
措施
为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采取如下措施:
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
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保证清洁饮水,考虑环境污染的危害。确保母亲产前产后保健。向社会、尤其是父母介绍儿童卫生、保健、母乳喂养、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我国的情况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儿童生存权被放到重要地位来考虑。自国务院颁布《儿童纲要》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中国儿童生存、保护等各项指标均有明显提高。如:婴儿死亡率从50.9‰下降到36.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61.03‰下降到44.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0.74%下降到15.80%等。我国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向父母及社会宣传养育、教育儿童的基本知识 。从这个角度考虑,全国妇联倡导母乳喂养、河北省妇联进行儿童意外伤害事故调研、《少年儿童研究》杂志开设“儿童自我保护66招”专栏等均是促进儿童生存权的行动。大多数父母都会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包括采用母乳喂养,照料患病儿童,争取最好的医疗条件保证孩子身体健康,提高儿童的营养标准,指导儿童的社会行为以防止意外伤害。但是,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中国妇女报》1998年6月12日披露,一位父亲逼迫自己的小学四年级的女儿在公路上撞车,以赚取医疗费,以致女孩被迫离家出走。当地有关部门将提请法院根据法律剥夺这位父亲对女儿的监护权。另据《北京青年报》1998年3月14日报道,一个出生刚三天的婴儿,由于患病,其父亲竟趁人不备,掐、摔死了自己的儿子。这位剥夺孩子生存权的父亲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所有出生的儿童,无论何种民族、何种性别、是否残疾等,都有生存的权利。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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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