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工作就是社会工作者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专业的价值为指导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儿童开展的助人服务活动。
儿童养育指在饮食喂养、合理营养、居住环境、托儿设施等各个方面对儿童更加完善、更全面和更科学的抚养和培育。儿童保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妇婴保健,即利用各种有效措施减少婴儿死亡率;二是指对儿童的卫生工作,即通过健康检查、身体缺点的锻炼及矫治、传染病的预防、健康教育和科学的生活方式的宣传等方式促进儿童健康发育成长,全面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
儿童救助主要指对孤儿、被遗弃儿童以及生活困难儿童的救济和帮助。对前者的救助形式主要有儿童福利院教养、家庭寄养和收养等。对后者的救助的主要方式是为贫困或单亲家庭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救助,以使儿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儿童保护包括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从制度上规定和保护儿童的各种权利;二是在实际生活中通过具体手段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如生命权、被抚养权、健康权等;三是保护儿童的成长,与各种有关的社会力量(家庭、学校、警署、法院、青少年保护专设结构等)合作,对一切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行为作斗争。
第一阶段: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前后至19世纪,可以称之为以救济为主的儿童社会工作时期。其特点是:服务的手段主要是领养、寄养等被动、消极的救济方法,工作对象集中于孤儿、弃儿和部分贫困儿童。 第二阶段:自发表了《
儿童权利宣言》起至以后,可以称之为以积极的儿童福利为目标的儿童社会工作时期。这份宣言强调:儿童应该受到关怀、爱护和了解;儿童应该有足够的营养和医疗照顾;儿童应该有法定的免费教育;儿童应该有全面的康乐和游戏的权利;儿童应该有自己的姓名和国籍;如果遇到伤残和灾难,儿童应该受到妥善的照顾和获得优先救济;儿童应该有发展潜能,成为社会有用之材的权利;儿童应该有建立友爱与和平精神的权利;无论种族、肤色、性别、国家和地区,儿童都应该同等享有上述的权利(王思斌,1999)。《儿童权利宣言》成为现代儿童社会工作极其重要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