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元宝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丹委[2010]9号),设置丹东市元宝区民政局,挂丹东市元宝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正科级建制,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 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 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信息化管理建设的职责。
(五) 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指导街(镇)宗教事务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六) 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职责;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 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对烈士、因公伤亡褒扬的审核、上报和抚恤工作。监督落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专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四) 拟定全区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调查、核实和上报灾情;掌握和报告灾情,负责对救灾款、物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民安置、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监督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特困户的定期救济政策、临时救灾以及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政策,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五) 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划、目标和办法;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并实施全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保障金使用;落实、指导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六) 拟定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和居委会建设。
(七) 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行政区划名称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地名标识的设置、更新和管理以及全地区地名标志、门牌设置和管理。
(八) 贯彻国家和省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九) 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观测落实老龄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老龄工作调研、规划及督促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