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给付
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裁定被告人预先付给原告部分款项或财物的措施
先行给付是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经原告申请或依职权,裁定被告人预先付给原告部分款项或财物的措施。采取先行给付需具备如下条件:(1) 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明确而肯定的。(2) 诉讼必须是给付性质的。(3) 不采取先行给付,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工作难以维持的。(4) 原告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1)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 追索劳动报酬的。(3) 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如追索赔偿医疗费用,追索交付特定物 (如工作、生产所急需的图纸、资料、设备部件) 等。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效力。先行给付实际上是使权利人在判决之前或判决生效之前实现部分权利。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后,其先行给付的财物,应一并计入判决的内容。先行给付的裁定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定,适用执行回转的方式,以回复被告不应有的损失。
概念
法院在判决作出前,或者在判决生效前,经原告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由被告预先给付部分金额或者财物,以解决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称为先行给付。先行给付实际上是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前实现部分权利的一种规定。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把这种给付称为假执行。中华民国时期也有类似规定。假执行和先行给付不但性质不同,适用范围也有区别。假执行是在债权诉讼中由债权人请求法院宣告的,要有债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才能准许债权人的请求,以判决宣告假执行。而先行给付则以裁定宣告,也不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甚至无须权利人申请,而由法院依职权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只规定先行给付,对假执行未作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先行给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①原告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性质的,即要求被告给付一定金钱或财物;②作为给付所根据的法律关系必须是与人身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扶养、赡养、抚育、抚恤、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义务;③如不采取先行给付措施,原告就无法或难以维持生活。
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先行给付措施的案件,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金额或财物,应当计算在判决确定给付的数额内。
先行给付申请书
先行给付申请书
申请人:罗××,男,l930年2月1日生,汉族,××市××区××居民委员会,住××街××巷××号。
被申请人:罗×童,男,l965年8月2日生,汉族,××市××厂工人,住××街××巷××号。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罗×童先行给付赡养费500元。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申请人罗×童系父子关系。我因早年丧妻,又当父又当母将罗×童抚养成人。我已退休,近几年来又患肝硬化已腹水,现在卧病在床。退休金只有105元,物价上涨,又要看病,生活已不能维持。5年前父子协商,每月由罗×童给付我赡养费50元。可至今已一年有余,罗×童分文未付。再三催要索取,仍无着落。我现在生活维艰,病情加重,已无钱买粮买药。
根据我生活困难情况已不能维持生计,更无钱看病;罗×童由我抚养成人,我尽了抚养义务,晚年我生活困难,他应尽赡养义务,应说服妻子,以尽法律赋予的责任和孝道;我与罗×童有口头协议,每月给付我赡养费50元,他与其妻的工资合起来有700余元,除了抚养儿子外,还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以应贫病之急。
此致
××区人民法院
附: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
申请人:罗××(签名)
1994年×月×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6 08:48
目录
概述
概念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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