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船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空船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放弃对船舶的占有和控制,将没有配备船员的“空船”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交船港;交船日和解约日;船舶检验;对剩余燃料和消耗品的限制;船舶的维修.保养;租金;船舶的抵押、转让和转租;还船;保险;提单和留置权;救助报酬和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为:交船前或交船当时使船舶适航;按约定时间交船;承担交船检验费用;在承租人未按合理时间修复损坏的船舶时,有权撤船并提出索赔;按约定收取租金。承租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为:在承租期内对船舶进行管理和经营;按时支付约定租金;保持船舶的完好和有效状态;期限届满时,按约定还船并使船舶具有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