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项指在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能使免责事件成立的具体事项,亦即享受免责的条件。
《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免责规定了十七项免责事项:(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违约活动;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和谋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 天灾; (5) 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羁押,或依法拿捕; (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 (12)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包装不固;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事项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和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