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一致规则是指行政决策方案的通过需要参与行政决策的全体投票都对某项行政决策方案投赞成票。在这种决策规则之下,一项行政决策方案的通过,取决于全体投票人一致同意,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投票人投了反对票,其他人的一致选择结果就无效。
特征
全体一致规则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票否决
决策人形式上都平等地享有决策权,任何一个否决行动,对决策方案能否最终通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帕累托最优”
全体一致规则是肯定导向‘帕累托最优’的唯一投票准则。 所有决策人都能用自己的投票行为而获益,或者说,决策人中至少没有人因此而利益受损。
缺点
全体一致规则的尽管蕴含着导向“
帕累托最优”的诱人之处,但这并不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方式,因为全体一致规则具有以下明显的两个缺点:
决策成本过高
要求社会成员寻求共同的满意选择,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这在人们的偏好各异的大社会中尤其如此。 为寻找出一个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决策结果,社会成员在时间上的损失也许远超过他们从中获得的收益。 这一弱点与参与决策的人数成正比,如果人数足够庞大,按全体一致规则不可能达成集体决策。所以,在不能肯定集体决策的结果是否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前提下,人们很可能更愿意接受其它投票规则而不愿为达到充分的全体一致去耗费时间的。因此,这一规则仅仅在较小范围内的
集体行动中才是可能被采用。
鼓励“策略行为”
在全体一致规则的条件下,每位决策参与者都享有决策的否决权,因此,这一规则会鼓励人们运用“策略行为”来争取自己所偏好的方案的胜出。
形式
其中,较为常见的是以下两种形式:
讨价还价
现实中人们的兴趣爱好、利益预期是多种多样的,人们为了达到某一个大家都满意、互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最优”方案,不得不进行再三的讨价还价,一次性协商极少能解决问题。我们假定,甲、乙两人在全体一致条件下通过了A政策,各自获得收益为M1和M2,此时M1=M2,M1、M2皆大于0。但是,由于甲是一个理性的自利者,他可能为了使M1>M2>0,从而以否决A(即让甲、乙皆无所收益)来迫使乙让步,并对政策A做出了有利于甲的修改。反之,乙也可能为使M2>M1>0,做出与甲类似的举动。这样,双方将会把精力放在试探对方虚实上,不断进行讨价还价,最终的选择结果就取决于两人讨价还价能力的强弱。
弃权
在这里,需要纠正一个普遍的错觉——全体一致规则至少有一个优点,可以避免“白搭车”现象。“白搭车”一般是指不承担公共活动的成本,却享受公共活动收益的行为。有人认为,在全体一致条件下,由于每位决策参与者都清楚他人也平等享有对决策的否决权,任何“白搭车”行为都可能招致他人反对而使公共决策方案告吹,因此,每人在为方案讨价还价时都会顾及他人利益。但是,上述分析显然排斥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决策者可能根据自己对政策结果的预期,“冒险”认定政策结果合乎自己的要求,采取诸如“弃权”这样不明显阻饶决策的行为,从而避免应承担的公共活动成本,而享受公共活动收益。这种情况在多人决策中尤为常见。显然,这也是一种“策略行为”,它表明全体一致规则并不能真实反映投票人的意愿。
适用范围
在现实中,全体一致规则适用范围有限,其适用范围:
首先,它排除了个人的策略行为。全体一致规则假定每个参与者都会诚实投票,实际上可能有参与者因为特殊的目的会隐瞒自己的偏好,使决策结果达不到最优。“这决策所需的规则越是接近于全体一致同意,个体谈判者的权力就越大,而下述可能性也就越大:至少会有一些人,将力图最大限度地利用他们的讨价还价地位”。
其次,全体一致规则实施成本过高,最终可能使达成集体决策的代价超过其实施所带来的好处。集体中的全部成员达成一致同意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存在方案被一票否决的可能。
第三,坚持全体一致规则的结果有可能达不成集体决策。当集体中成员很多,各自偏好又各异时,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否决权,集体决策便不能做出,最终很可能是,一致同意的投票制度将导致讨价还价、敲诈和拖延,以至于达不成任何实质性决议,甚至还会出现“一致同意悖论”:一致同意规则在逻辑上鼓励局部的小型一致同意体出现,因为人数越少,越容易达成一致同意,结果局部达成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体越多,实现社会整体的一致同意就越难。从另一方面来讲,为了使各方都同意自己,有一方可能会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以拉取赞成票,这种互惠过程形成利益再分配,通过投票交易的双方在达成自己目的的同时却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结果违背了投票表决的初衷,与一致同意规则的出发点——政治平等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