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前身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是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内务司法方面的监督工作。
历史沿革
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内务司法方面的监督工作。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国家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司法方面职责基础上,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负责联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工作职责
一、研究、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联系、督促、推动有关单位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提请审议;
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提出意见;
六、承办有关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督促工作;
七、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与外国议会相关委员会开展工作交流等外事活动;
九、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共设办公室、监察室、司法室3个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本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党的建设等工作。
二、监察室主要职责
负责与国家监察有关的立法、监督、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三、司法室主要职责
负责与司法工作有关的立法、监督、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历届人员
第十四届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按姓名笔划为序)
亓延军、叶赞平、田义祥、许山松、李宁、李季、李宪法、吴杰明、赵保林、唐朝、鲜铁可
第十三届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长河、王峰、叶赞平、朱海仑、刘德培、齐玉、张立军、陈勇、韩立平、鲜铁可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6 14:10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