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83年6月召开的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并保留至今。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以
邓小平理论和
江泽民关于“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要行使以下权力:
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同侨务有关的议案或法律草案;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
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开展与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有关的侨务
外事活动,如:参加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组织的议会外交活动;
组织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代表团到侨胞居住国,了解和考察侨胞正当权益受保护的情况,听取侨胞对祖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意见,特别是侨务法制建设的意见,同时与侨胞居住国议会、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为侨胞在当地谋求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