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组成机构
民族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于1954年9月在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设立,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性机构。
全国人大民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全国人大民委与人大机关的办事机构不同,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建议权和部分监督权;
全国人大民委是全国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一个层次,参与和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
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
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一定的监督权、
审议权和提议案权。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
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
议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等工作。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
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等工作。
外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等工作。
华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侨务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同侨务有关的议案或法律草案;
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
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开展与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有关的侨务
外事活动等工作。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
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等工作。
社会建设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
历史沿革
从第一届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
预算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
文化大革命”时期召开的,未设专门委员会。
中共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设置上述专门委员会外,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大会关于设立十四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这10个专门委员会是: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人员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六)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七)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
(九)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规划纲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
委员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