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是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修订信息
1987年6月23日通过。
全文内容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参考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0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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