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机构设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包括: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机构职责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有关法律案的起草、修改、研究及审议服务工作,全面承担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能,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宪法实施监督具体工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提供服务保障、当好参谋助手。
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承办本决定规定的和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就有关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就有关澳门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资格审查、联络服务有关工作;承担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联系群众有关制度制定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省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9 17:01
目录
概述
机构设置
机构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