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一,1954年至1982年之间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设立。
其后,第二届、三届、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均设立(第四届因“文革”而未设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再设立法案委员会。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互推。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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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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