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一,1954年至1982年之间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自1954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设立。
其后,第二届、三届、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均设立(第四届因“文革”而未设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设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再设立法案委员会。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互推。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