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是农业农村部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于2023年决定开展的评选活动。
奖项历程
2023年10月2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 “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2023年12月5日至12月1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将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
评选规则
评选范围
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包括乡村振兴部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机构。
评选名额
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200个。
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近5年来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聚焦主责主业,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 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力守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任务,攻坚克难,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3.领导班子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团结有力,作风民主,求实进取,廉政勤政,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综合管理和为民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 干部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好,单位风气正。
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部评选领导小组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并分别在所在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
(一)基层推荐和公示
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二)初审
省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初审,按照推荐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由省级评选机构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初步推荐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部评选办。
部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部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三)复审及决定
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部评选办。
部评选办组织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名单报部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表彰对象,由农业农村部印发表彰决定。
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对象不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获奖名单
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表彰名单(200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