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领导下的专家组织,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审核、监督、研究和咨询等工作。指导委员会接受
商务部的工作指导。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制订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下的专家组织,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指导、评估、认证和咨询等工作。指导委员会接受商务部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3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国际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从聘任之日起,任期五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可以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以及有关教育、人力资源及国际商务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秘书处挂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从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师资队伍与课程建设、合作与交流、战略发展与评估认证等三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增设及调整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设立咨询专家组,聘请国际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及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咨询专家,由指导委员会颁发咨询专家证书。咨询专家协助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咨询专家与指导委员会任期同届,聘期五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条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达到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由秘书处组织,由培养单位具体承办。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是:
1、协助国家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产业、行业部门制定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
2、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
3、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4、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材与案例库建设,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5、制定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实施办学质量认证,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6、研究、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7、研究、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8、研究、推动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与行业企业实践部门的有机联系;
9、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其他工作。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及制定的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国家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网站为指导委员会指定官方信息发布源。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网站的建设与维护由秘书处承担。网站基本内容包括政策文件、教育资源共享、评估认证指南、培养单位信息、国内外交流等。网站信息应及时更新。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2、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公共活动费);工作经费年度标准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3、有关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4、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资助、赞助。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1、秘书处具体负责指导委员会经费管理,财务管理办法按照秘书处挂靠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审计。
2、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其参加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对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工作经费,保证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发展历史
2021年12月2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全国金融等30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学位〔2021〕22号)。
组织体系
组织
指导委员会由2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3名。
指导委员会由商务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从聘任之日起,任期五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可以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长具体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机构,聘请相关咨询专家。
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委员会
现任主任委员
钱克明: 商务部 副部长
现任副主任委员
洪俊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副校长
杨正位: 商务部政策研究室 主任
盛 斌: 南开大学 教授
顾学明: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院长
现任秘书长
蓝庆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教授
主要任务
指导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国际商务的产业、行业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制定有关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
2、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制定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资格标准和许可规程,并授权开展有关工作;
3、制定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入学考试办法并组织入学联考。
指导、协调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合作与交流,监督检查培养质量:
1、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2、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开展教材与案例库建设,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3、制定国际商务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实施办学质量认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4、组织、开展国际商务专业学位教育研究工作。
加强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相关实际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开展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商务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商务相关产业、行业部门的委托,开展其他与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