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全国性行业协会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文简称农贸联,英文简称CAW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商务部指导。农贸联以大中型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体,吸纳农产品流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建设宗旨
当政府助手、作政企桥梁、成企业之家。当好政府助手,协助行政部门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行业管理;建立信息网络体系,构筑政企桥梁,上传下达;以广大会员单位、批发、零售企业及从事相关行业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真正成为企业之家。
主要职责
联合会在业务上接受商务部的指导,定期统计、分析行业发展数据;协助政府制定规划,确定重点发展目标和扶持对象;
协助政府制定修订、完善有关国家标准体系和行业法规体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三绿工程”的宣传推广和贯彻实施工作,公正、及时地对农副产品流通企业进行审查、认证(挂牌)、技改和监督;
代表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利益和观点,反馈职能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决定;介绍有特色的批发、零售企业,交流国内外经验,公布行业信息,并报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下简称“本联合会”)。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 经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专业协会,是以国家级和地方性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为主体,吸纳同行业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 跨地区、跨部门、不受所有制限制的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 也是中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权威性行业组织, 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当政府助手、作政企桥梁、成企业之家。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引下,为促进批发市场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推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实现农副产品的大流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联合会正式成立于 1986 年,现隶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在业务上接受商务部指导。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地址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5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主要任务,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既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正当权益,又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发展。其具体业务如下:
(一) 指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贯彻国家法令、政策,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自律管理,提高商业信誉。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协调解决批发市场管理经营中产生的问题,保护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 根据国内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提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趋势;制订行业标准、技术改造规划和有关管理办法。
(四) 按照行业和市场要求,积极推动“三绿工程”的实施,促进“菜篮子”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健康型转变,确保消费者利益。
(五) 促进农副产品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发展,积极为会员及相关产销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本行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联合、交流。
(六) 开展国际间的经济和技术交流,同国际市场接轨,促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国际化。
(七) 积极组织各种与批发市场发展有关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组织会员出国考察交流,邀请和接待国外同行来访,搞好批发市场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培训活动,提高批发市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文明经营水平,促进中国农副产品的出口。
(八) 组织搜集、整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情报、经济信息、生产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编制、出版全行业的技术经济资料;搞好行业预测,指导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
(九) 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凡是从事农副产品批发、零售的企事业单位、 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机构等 均可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凡与本行业 具有—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政府官员、农副产品批发企业管理人员、业内专家学者、相关企业和机构管理人员以及知名记者等 均可申请本联合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 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 经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权参与本联合会的管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享有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惠待遇;
(四) 对本联合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优先获得本联合会所掌握的信息、技术、资料和编印的刊物的使用权;
(六) 有提请本联合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
(七) 有退出本联合的自由,但应提前向本联合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
(八) 委托本联合会协助研究批发市场工作中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联合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为联合会推荐或发展会员 ;
(四) 积极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 承担和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 积极为本联合会主办的期刊撰写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遵守本联合会章程,不履行义务,无故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办事机构为一处四部,即秘书处、会员部、信息部、业务部、财务部。同时设蔬菜果品、肉蛋水产品、糖酒调料、“三绿工程”四个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至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担任,主持本联合会的日常工作。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处负责对外联络及有关综合性工作。重点履行本章程第六条第 (一) 、 (六) 、 (七) 、 (九) 项职能;
(二) 会员部负责发展本联合会会员及对会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 信息部负责本联合会的信息网络开发、建设、发展,编印有关资料。重点履行本章程第六条第 (五) 、 (八) 项职能;
(四) 业务部负责组织开展与本联合会发展攸关的各项业务性工作。重点履行本章程第 (二) 、 (三) 、 (四) 项职能;
(五) 财务部负责本联合会财务收支的核算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10 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3 16:15
目录
概述
建设宗旨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