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召开的全国性会议
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召开的全国性会议。至1992 年,共召开 4 次。第一次会议,1951 年 9 月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13 个民族的代表共 126 人。会议提出了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1)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内容,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方针。(2) 各级教育部门,应充分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根据各民族的教育实际,分别采取巩固、发展、整顿、改造的方针。建立少数民族教育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工作。(3)当前少数民族教育应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首要任务,以满足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同时应加强小学教育和成人业余教育,以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水平。要努力解决少数民族各级学校的师资问题。(4)按步骤有系统地实施爱国主义教育,肃清帝国主义和反动派残余的影响,加强祖国观念;克服大民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发扬民族平等、团结、发展、合作精神,继承和发扬民族的优良传统。
(5) 少数民族学校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应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族情况酌情加以变通或补充。少数民族地区学校的学制,应遵照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有步骤地实行改革。(6)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中的语文问题,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藏、维吾尔、哈萨克等,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无文字或文字尚不完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或改革文字;一面按自愿原则,采用汉文或本民族语文进行教学。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学校,应按当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7)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除按一般开支标准拨给教育经费外,应按各民族地区情况,另拨专款帮助解决学校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第二次会议,1956年 6月 4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 16个民族的 154名代表。会议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族教育工作,讨论确定今后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研究 1956—1967年全国民族教育规划。第三次会议,1981年 2月 16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 30多个民族的 273名代表。会议主要是总结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并对调整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进行研究。指出(1)要深刻认识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战略意义,这是关系到全局的大问题。(2)民族教育要尊重民族特点,在内容上应采取适合各民族发展进步的民族形式。要切实搞好少数民族的语文教学,搞好教材建设,少数民族学生在中小学阶段应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在此基础上学习汉语文,有条件的还要学习外语。民族文字教材要反映民族地区特点和民族文化传统。办学形式上,既要重点办好寄宿制学校,又要采取其他多种形式。逐步建立适合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 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3)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制订教育规划。(4) 发展民族教育,把国家支援和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结合起来。要充分调动民族地区地方厂矿、企业和社队的办学积极性,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新的财政体制中的国家预算,列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事业补助费、边境地区事业补助费和基本建设补助费等,建议在这些资金中取一部分用于民族教育。内地还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支持。第四次会议,1992年 3月 15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 29个民族的 210 名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在南方的重要谈话, 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民族教育工作经验,明确今后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表彰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109个先进集体和 217位先进个人。会议讨论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两个文件,指出今后民族教育的任务是,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逐步走出一条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路子,民族教育要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要为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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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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