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
发票的法定标志,也是鉴定发票真伪的重要依据,各级相应管理部门务必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套印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对国有、铁路、民航客运等行业的专业票据(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许可,由国务院各部委相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可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但归上述部门分管的非国有单位或租赁经营等形式所使用的专业票据(发票),统一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