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主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广泛开展质量强省(区、市)活动”和实施“地区间质量对比提升”的要求,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动员全社会重视和加强质量工作而开展的一项活动。
开展信息
活动范围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的城区、地级市、县级市等五类城市及地区。
申报条件
已开展质量兴(强)市活动并成效显著,城市质量发展战略明确清晰,城市质量文化特色鲜明,城市质量基础保障有力,城市工作组织坚强有力,质量宏观管理成效明显,产品质量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大幅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不断提高,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具体条件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
申报数量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质检总局推荐1至2个城市申报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工作分工
按照《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规定,质检总局统一领导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城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本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对申报城市的检查、考核、推荐、监督等工作,并向本省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提出推荐的建议。
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二季度组织做好本地区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二)城市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于三季度组织申报城市政府如实填写申报表(见附件),确定申报的城市要积极向本市人大、政协汇报争创活动的安排和设想,并请人大委员、政协代表做好监督和指导。申报城市按规定时间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初步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报地区进行初步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向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建议和意见。
(四)推荐争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初步审查情况及推荐建议,于9月底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送质检总局。
(五)批准争创。质检总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对城市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论证,向质检总局提出初审结论,质检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情况和初审结论,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城市,批准开展争创活动。
(六)开展创建。获得批准开展争创活动的城市应在3个月内提出具体创建计划,按照质检总局指导,24个月内完成有关创建工作,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检查,并报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向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七)现场验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城市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专家按照考核验收指标和评分规则对申报城市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听取城市市民的意见。
(八)公示授牌。质检总局根据现场考核验收情况,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后,作出授予符合要求的城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的决定,并对有关城市进行授牌。
城市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