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章程规定的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的“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罢免主席;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五项职权。中国足协现行章程是1992年红山口会议修改的,应该在1996年举行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但是却一直存在到2003年。第一次全国足球代表大会是在1979年11月粉碎“
四人帮”以后,中国百业待兴的形势下举行的。此后,虽然
中国足协章程规定应该每4年召开一次大会,但是此后的23年期间却没有召开过一次。中国足球界能够比较正常召开的大规模会议,只有原来一年一届、从1998年又变成两年一届的全国足球工作会议了。 在中国足协2003年的工作安排中,本来并没有全国代表大会的安排,但是中国非典疫情导致了全国体育赛事推迟,国际足联和亚足联也先后推迟了中国队参加的奥运足球赛事,
女足世界杯易址,使中国足协2003年的工作任务减少。5月21日下午中国足协举行会议,研究了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问题。第二次次全国足球代表大会在2003年8月份举行,这也是中国建国以来第二次全国足球代表大会。
2009年年初,在
南勇出任
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后,
中国足协开始把工作重心转向青少年足球工作。备受关注的中国足球代表大会因种种原因从原定的2009年上半年推延至今。目前(2009年10月),中国足协已初步定于2009年11月至12月间举行足代会。这也将是中国第三次全国足球代表大会届,届时,中国足协将对原来的章程进行完善修改,同时改选新任足协主席。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
事宜。
一、全国足球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4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按照现行中国足协章程规定,中国足协下属地方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可以选派两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但仅有一票表决权,届时全国足球代表大会的参加者将有数百人之多,这次代表大会也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足球管理机构的法制化、正规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