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道德文化公益联盟
北京社会团体
全国道德文化公益联盟是北京社会团体。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道德文化公益网联盟;英文名称:China Morality and Commonweal Union,英文缩写为CMCU。
第二条 本联盟是全国热心于公益、有志于为社会道德文化发展做出贡献的志愿者、法人、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公益性道德文化事业机构。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战略构想,积极践行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动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的四个创建活动,做创建道德文化校园,道德文化企业,道德文化区县,道德文化乡镇的推动者,参与者,宣传者。倡道德文化,赞时代楷模,播道德种子,树道德榜样。努力推动改善社会道德风气、提高全民思想道德文化水平、促进全民公益的力量参与开展各项道德文化创建活动。响应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伟大的号召,为实现国家强盛、社会和谐、民主进步、道德文化繁荣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联盟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服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会的服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加强道德文化建设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弘扬正能量,追逐中国梦;
(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推动公民道德建设,营造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三)建立道德文化信息与舆论平台,收集和发布有关弘扬道德文化与公益事业的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的主渠道作用。通过一大批正能量事迹的歌颂与弘扬,在全社会各行各业掀起自觉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学习热潮,让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筑中国梦;
(四)组织各类以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内容的活动,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为促进全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而努力;
(五)组织推广道德文化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道德榜样与公益榜样;
(六)编辑、出版、发行联盟期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联盟会分为常务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联盟章程;
(二)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理事单位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热心支持并促进道德文化事业与公益事业发展的社会机构;
(三)从事伦理学、道德教育等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专业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
(四)其他有关合作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个人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伦理学、道德教育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教授;
(三)支持与关心道德文化发展事业与公益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申请个人理事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二)填写加入联盟申请登记表;
(三)经本联盟常设办事机构审核、理事长同意后,报本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联盟常设办事机构颁发相关证件。
第十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二)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三)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联盟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联盟理事单位优先道德文化创建活动,宣传理事单位的企业文化、企业发展、企业道德文化的评价和评选;
(三)组织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学家、法律专家对联盟理事单位进行道德文化及经济项目考察、评估;
(四)组织专家对联盟理事单位进行专业培训;
(五)组织专家对联盟理事单位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为了支持道德文化的创建工作,自觉按时缴纳联盟年度联盟经费。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联盟成员资格即终止:
(一)联盟理事单位自愿退出联盟,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所发有关证件;
(二)联盟理事单位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不缴纳理事经费,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三)联盟理事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理事单位,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理事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是联盟常务理事会。
资产管理
笫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和本联盟有关规定收取的理事单位经费;
(二)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联盟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联盟相关的支出;
(五)学者、教授、专家的劳务费、考察费。
第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财政部门和基金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及上级主管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4年11月30日通过。
第十四条本联盟的最高领导机构是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道德文化公益网联盟经联盟常务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联盟法律顾问:
高子程郑毅姜宏董建
道德文化公益网联盟拟在各省、市及计划单列市设立联盟工作委员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7 17:16
目录
概述
总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