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十六年(1659)铸八旗都统印信二十四颗,由各都统掌管以办理本旗事务;康熙五十三年(1714)将都统印信收回交部,改铸左、右翼印信各一颗,按翼办理各旗事务,但皆未建立公所。雍正元年(1723)正月,始设八旗都统衙门八所,改铸八旗都统印信八颗(原两翼印收回交部),满洲、蒙古、汉军三旗同设一衙门,共用一印信(由满洲都统掌管)。四年,改为满洲、蒙古、汉军每旗各给一印,分设二十四个都统衙门,各在该都统、副都统的总领之下,办理本旗军政、民政事务。其内部机构,雍正中设左司、右司、银库等,设置掌关防参领、章京等分办二司事务,右司并兼管银库。雍正十三年裁左、右二司,银库改由印房参领管理。乾隆六年(1741)定
八旗印房、俸饷房、马册房官制,各设协理事务参领、佐领、章京、骁骑校等职。此外,尚设有户口房、派差房、督催所、档案库、米局等内部机构,以及随印房行走散秩官、随旗行走散秩官等职官,分办各项事务。其办理八旗共同事务的机构和职官,有值年旗公署及管理旧营房大臣、管理新营房大臣、管理官房大臣、稽察宝坻等处驻防大臣、
左右翼铁匠局、左右翼世职官学、汉军清文义学、
十五善射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