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社会地位和是否因此能得到巨大的利益以及能较长时间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公众人物的要件,四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如“领导人、科学家、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如果仅是因某一事件而被社会知晓的人,仅属于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今公众人物也有被滥用的情况,如影视综等娱乐行业中人自称或被称为公众人物,往往有托大之嫌,概此等领域之人仅属于有一定知名度的普通人。
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
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
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公众人物榜样是条捷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倡导十分重要,典型引导不可或缺。相比于普通人,公众人物有着更大的
话语权和影响力。在许多人心目中,公众人物代表着社会风尚,由于广受关注和尊重,其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对社会起着一定的示范作用。正因如此,公众人物有责任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努力做
精神家园守望者、
社会价值风向标、道德航船
压舱石,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标杆。
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
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为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
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熟知的与这件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非自愿公众人物还可以具体划分为附属性公众人物、
偶然性公众人物和转化性公众人物。
该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
名誉权保护的区别对待提供依据。这种区分也已成为法制健全国家处理名誉权、
隐私权与
新闻舆论监督权、公众
知情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此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把公众人物分为完全的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从而从时间属性上判别公众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