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物
经过人为的加工,以满足某种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不动产建筑物
公共建筑物是经过人为的加工,以满足某种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不动产建筑物。具有以下性质:(1) 只能是不动产建筑物。不动产不仅限于自然性质,还包括作用上属于不动产的物体,以及固定于不动产上不可分离的物体。如港口的起重设备、埋藏于地下的管道等。(2)必须是经过加工的不动产。未经加工的不动产,如海岸、河川不是公共建筑物,人为的加工不要求复杂的结构,只要加工使不动产能够满足某项用途。(3)必须用于满足某项公共利益目的。公共建筑物用于满足公共利益,具有和一般建筑物不同的法律地位。公共建筑物受到特殊保护:(1)公共建筑物不可侵害;(2)处罚性保护,公产管理机关可以制定保管条例,并附以处罚制裁;行政役权,邻近不动产所有者负有某种容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不包含商住楼(商品楼)。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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