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
首先
就治理主体而言,该模式主张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其他公权力主体如行业协会、自治团体等,各种治理主体在公域之治中应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其次
就治理依据而言,该模式主张不仅包括国家立法,还包括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甚至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议等;
再次
在治理方式上,该模式主张依照公域之治的实际需要,在进行综合性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能使用非强制方式的就不用强制方式,能用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就不用单方强制的方式,能用自治的方式就不用他治,遵照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的选择标准,实现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民主化和市场化;
最后
这种模式主张,在宪政框架下,所有公共治理主体都应当权责一致,确保没有权力不受监督,没有权利不受救济,所有公共治理主体都要依法承担违法责任,尤其要确保过罚相当、罚当其责。
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体现为公域之治模式的转换。世界范围内的公域之治模式的变革,应当对我国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生的社会、经济和管理危机,推动了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以“治理”为代表的新理论范式提出了多元的、自组织的、合作的和祛意识形态式的公共治理模式,打出了“良好治理”的旗帜。一种新型的行政概念应运而生,即抛弃传统公共管理的垄断和强制性质,强调政府、企业、团体和个人的共同作用;不再单单指望政府去做什么和提供什么,而是希望政府能充分挖掘各种管理和统治工具的潜力;不要求政府整天疲于应付,而希望政府有自知之明,做自己应做和能做的事;不强求自上而下、等级分明的社会秩序,而重视网络社会各种组织之间的平等对话的系统合作关系。综合起来就叫公共治理,这是一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祛意识形态的公共行政。这种新型的行政就是“治理”式的行政。治理理论就是这种新型行政在理论上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