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体系是一个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存在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和社会
公共事务管理系统。
公共行政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主要方面:(1)由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行政人事资源等要素构成的客观结构系统:(2)由行政权力、行政法律、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方面等要素构成的主观结构系统:(3)由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行政人格等要素构成的价值结构系统。这三个子系统在总体上的动态平衡是行政体系系统结构的总体。
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在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和行政人事资源等物质性客观要素之间的存在和运作方式,是行政体系客观形式。广义地讲,行政体系的客观物质环境因素也是行政体系客观结构的要素。
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系统是指行政权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方法等精神性的主观要素构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是行政体系的主观形式。在广义上,行政体系的主观系统也应该包括站支配地位的政治观念、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等因素。
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系统是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稳定形式。它是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基本要素以行政主体为载体,并借助于行政主体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