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监管
保险监管的内容之一
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即保险公司股权变更监管,是保险监管的内容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应监督辖区内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设定股权变更的明确要求。
股权规定
监管机构应建立评估变更适当性的标准,包括对新的所有者、董事、高管及商业计划的评估。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提供控制权变更的报告。
监管机构有权对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管机构可根据所评估的控制权变化制定特别标准,包括评估所有者、董事及高管的资质,审查新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股权变更有明确规定。
股权变更
自2014年12月迄今的12个月里,已有至少33家保险公司正在或已完成股权变更,包括被收购(9家)、大股东收紧份额(13家)、集团内转让股权(5家)、上市清理(2家)。如果再加上由新资本进入保险业所带来的新开业14家,及年内新批筹9家,发生股权变动(含新增资本)的保险公司数量已占保险公司总数量的约三分之一。
不仅如此,超过20家上市公司年内扎堆发布了拟设立寿险、产险、健康险、互联网保险和互助保险等类型保险公司的公告。
最新修订时间:2021-09-25 16:14
目录
概述
股权规定
股权变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