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制度
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以求的制度。
特征
公司重整制度的特征:1、重整制度采取社会本位的立场。与重组中往往,只考虑重组双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等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社会为本位。2、公司重整起因仅限于有破产原因出现,侵害到债权人利益。3、重整参与人更为广泛。重整提起人不仅包括公司董事,还包括债权人,公司的股东(比如占股权10%的股东),而且他们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与表决。4、重整措施更为多样。具体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妥协、让步,公司的转让、合并、分立,追加投资、特殊的债权处置等。与重组相比较,重整的最大特色在于导入了司法程序,确立了法院在重整中的主导地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8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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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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