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放领是国民党败退到台湾后,于五十年代初开始推行的一项土地政策。是台湾
土地改革三步曲中的第二步。(第一步为“三七五减租”,第三步为“
耕者有其田”运动。)概括地说,公地放领就是将台湾光复后政府从日本手中接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以增加自耕农比例。
实施过程
日本占领时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这些土地,名曰“公地”。国民党的“公地”占台湾耕地的21.58%,达18余万甲(每甲合14.5市亩)。1948年4月,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划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售。这种小规模的试办公地放领,因次年推行“三七五减租”而暂时中止。1951年5月30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台湾省公地放领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并于6月4日正式生效。公地放领共分9批,主要集中在51年,但之后零零碎碎的放领一直持续到76年。
主要内容
拍卖土地范围:原则以耕地为限,包括水田、旱田、少数鱼塘和牧地,以及与放领耕地不可分割的农舍基地、水池、水道等。
放领对象:以原承担公地的现耕农为主要对象,包括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无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而需要土地更作者、转业为农者等。
放领面积标准:以耕地种类的区别、等级的高低、农户耕作能力的大小,以及维持一家生活需要等条件为依据,分为上等五分、中等一甲、下等二甲;
放领办法:将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一年正产物的两倍半(原则上不超过市价),由承领农民在十年内分期摊还。地价的支付,可以每两年一次以现金支付。由于天灾减产时,可采取减少当年偿还金额的措施。希望缩短偿还期的,有特殊优待措施。
其它:农民从接受耕地当年开始,由支付租金转为偿还地价额,与此同时,还需负担田赋和地价税。领到公地者无力耕种时,则须由政府部门以原价收回,不得将土地转移他用。
政策效果
1951年初至1976年,台湾当局共放领土地138,957公顷,占全部公地的74.6%;承领农户286,287户,平均每户承领0.49公顷。公地放领的实施,将“国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给农民所有,既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增强了农业生产基础。承领公地的价款负担较轻,农民可从中获益。另外政府收得放领公地地价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以改良水利设施和增加农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