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项编制
专用行政编制
公安专项编制,即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公安行政专项编制,是地方政府报公安部审核,经中央编委批准后下达到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专用行政编制,对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安编制,需由省级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编办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后,进行审核,报中央编委批准下达。
编制名称
公安专项编制
编制内容
我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规范了公安专项编制管理。一是明确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二是强化公安部的编制管理职能,即“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三是规定公安专项编制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加强公安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要切实加强公安专项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今后凡是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由公安专项编制来解决,不允许其他编制混岗的现象存在,事业编制不属于公安专项编制,公安专项编制不允许公安机关内的工勤人员及辅助人员占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2 11:55
目录
概述
编制名称
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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